业主5年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如何赢得法院支持物业费和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4-09-23

北京某小区内,物业公司与其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5年多。

该小区的业主C先生(化名),一直心存侥幸,一边享受着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另一边以物业公司未与其直接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不认可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自2018年12月至2023年11月,C先生屡次拒不支付物业费,而且态度十分强硬。物业公司与其进行数次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使用了各种方法,但还是无果。

业主这种长期不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但侵害了物业公司的权益,也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是对所有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的不公。

作为小区的物业公司,无奈之下选择了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准备证据材料进行起诉,维护自己和全体业主的权利。由专业的元甲律师代为出庭,庭前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庭审中积极应对。

但业主C先生还是以物业公司未与直接其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未到家中为其提供专属物业服务为由,不认可物业服务,拒绝交纳物业费用。

法院对于元甲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与诉求十分认可,判决此业主全额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500元。

法律的裁决让我们看到公平与公正的力量。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是客观事实,不因业主的主观故意或者认知偏差而免除其法定义务。这一胜利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秩序的维护。

 

 

 

律师建议

1、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这可能使业主面临法律诉讼或其他法律后果。

2、物业费是维持物业正常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可能导致物业公司资金短缺,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

3、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可能影响自己的声誉,给其他业主和潜在购房者造成负面印象,影响小区的市场形象和价值。

4、可签订合同:业主可主动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作关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37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939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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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律师

李维

  • 律所主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物业部主任、金牌讲师、 朝阳律协惩戒委委员
  • 物业纠纷、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 2016年执业至今,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为全国多家大型央企、国企、私企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常年担任其法律顾问

张世娥

  • 律所主任、资深办案律师
  • 物业供暖纠纷、物业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等各类侵权纠纷
  • 执业以来参与办理的诉讼案件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庭审经验和办案心得,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点,撰写的代理意见多次被法院采纳

张旭

  • 主任律师、金牌培训讲师
  • 法律顾问,在物业纠纷、物业供暖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
  • 2014年执业至今,灵活地运用法律法规,办理过千余起物业纠纷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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