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23
北京某小区内,物业公司与其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5年多。
该小区的业主C先生(化名),一直心存侥幸,一边享受着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另一边以物业公司未与其直接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不认可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自2018年12月至2023年11月,C先生屡次拒不支付物业费,而且态度十分强硬。物业公司与其进行数次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使用了各种方法,但还是无果。
业主这种长期不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但侵害了物业公司的权益,也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是对所有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的不公。
作为小区的物业公司,无奈之下选择了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准备证据材料进行起诉,维护自己和全体业主的权利。由专业的元甲律师代为出庭,庭前积极准备证据材料,庭审中积极应对。
但业主C先生还是以物业公司未与直接其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未到家中为其提供专属物业服务为由,不认可物业服务,拒绝交纳物业费用。
法院对于元甲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与诉求十分认可,判决此业主全额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500元。
法律的裁决让我们看到公平与公正的力量。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是客观事实,不因业主的主观故意或者认知偏差而免除其法定义务。这一胜利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秩序的维护。
律师建议
1、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这可能使业主面临法律诉讼或其他法律后果。
2、物业费是维持物业正常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可能导致物业公司资金短缺,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
3、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可能影响自己的声誉,给其他业主和潜在购房者造成负面印象,影响小区的市场形象和价值。
4、可签订合同:业主可主动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作关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37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939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